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(局):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,提高执业质量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,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《资产评估准则 -- 无形资产》,现予以发布,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。 附件:资产评估准则 -- 无形资产
二○○一年七月二十三日
附件 资产评估准则 -- 无形资产
引言 1.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。 2.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。
定义 3.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,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,不具有实物形态,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。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。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、专有技术、商标权、著作权、土地使用权、特许权等;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。
基本要求 4.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,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,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。 5.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,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,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。 6.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。 7.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,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。 8.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,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。 9.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,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。
评估要求 10.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、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,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,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。 11.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前,应当确定下列事项: (1) 无形资产的性质和权属; (2) 评估目的; (3) 评估基准日; (4) 评估范围。 12.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,应当考虑下列事项: (1) 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; (2) 无形资产的性质、目前和历史状况; (3) 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; (4) 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; (5) 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; (6) 无形资产转让的可行性; (7) 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; (8) 卖方承诺的保证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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